# 臺北市建築寺廟注意事項（民國82年06月15日修正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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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建築寺廟注意事項（民國82年06月15日修正）

一、臺北市政府（以下簡稱本府）為加強寺廟建築之輔導監督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，依本注意事項辦理。

二、本市寺廟之申請新建、增建、改建、修建，應先由發起人或負責人報經各該轄區區公所層轉本府民政局同意後，始得向本府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。

三、申請建築寺廟應檢附左列文件：

（一）寺廟沿革及概況。

（二）建築計畫書（格式如附表）。

（三）建築說明書及略圖（位置圖、平面圖、正面圖）。

（四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（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謄本、地籍圖謄本、土地使用權證明書及其他有關文件）。

（五）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捐贈書或土地永久使用同意書及印鑑證明。

（六）籌建人員名冊、籌建會議紀錄及存款證明。

四、寺廟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，不得建築。

（一）供奉淫神邪祀開堂惑眾者。

（二）妨礙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者。

（三）樂捐而無徵信或有攤派情事者。

五、未經本府民政局及主管建築機關核准擅自建築寺廟者，除依違章建築處理外，並清查其項目；其涉及刑事責任者，發起人或負責人應移送法辦。

六、募建之寺廟建築完竣後三十日內，發起人或負責人應將各項收支帳目予以公告，並報請本府民政局備查。

七、寺廟建築完竣後，應依照寺廟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申請登記或變動登記。

建築寺廟計畫書（格式）

一、寺廟名稱：

二、寺廟地址：

三、土地坐落：

四、所屬宗教派別：      教  公;募;私建

五、信徒人數：

六、供奉神像名稱：

七、建築動機或原因：

八、建築面積及間數：

九、建築所需費用：

十、建築費用來源：

十一、其他事項：

發起人：            簽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（負責人）  住址： 電話

中華民國           年           月           日

註：

一、本表用十行紙格式由申請人填寫二份備文申請。

二、應附位置圖、正面圖、平面圖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