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臺北市神壇輔導要點（民國95年09月11日修正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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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神壇輔導要點（民國95年09月11日修正）

一、臺北市政府（以下簡稱本府）為輔導神壇正常發展、健全宗教活動、導正民間信仰，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（以下簡稱民政局），協辦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、警察局、衛生局、環境保護局、新聞處。

三、本要點所稱神壇，係指不合有關寺廟登記規定之私人設壇供奉神祇，供公眾膜拜者而言。

四、神壇之訪查事項如左：

（一）宗教別。

（二）神壇名稱。

（三）神壇地址。

（四）供奉神祇。

（五）負責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籍貫、職業、住址。

（六）成員人數。

（七）活動項目。

（八）成立年月日。

前項訪查事項由所在地區公所負責辦理，並於訪查完竣造冊分送主管機關及協辦機關列管，如有異動時，亦同。

五、民政局應每年邀請神壇負責人參加關於宗教法令之講習會或座談會，以促進神壇正常發展。

六、神壇膜拜儀式及活動應以公開方式為之，如有左列情事者，由本府各權責機關依法查處。

（一）假託神意藉機歛財、供奉淫神邪祀，妖言惑眾或其他非法行為，由警察局依法處理。

（二）藉符咒邪術或其他不當方法執行醫療業務而獨犯醫師法者，由衛生局依法處理。

（三）製造噪音、污染空氣，由環境保護局依法處理。

（四）未經許可占用道路騎樓人行道妨礙交通者，由警察局依法處理。

（五）違規變更建物使用用途或搭蓋違建者，由都市發展局依法處理。

七、區公所應每年派員訪視轄內神壇活動情形，發現違反本要點情事，應視其情節轉報各該權責機關處理並副知民政局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