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寺廟登記證辦理修正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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寺廟登記證辦理修正辦法

各直轄市、縣（市）政府未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正後第26點第1項規定，訂定相關規定規範換領寺廟登記證辦理期間者，依修正前寺廟登記規則核發之舊寺廟登記證，證明效力至102年12月31日止

【公布日期文號】內政部102年11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05737號函

【要旨】各直轄市、縣（市）政府未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正後第26點第1項規定，訂定相關規定規範換領寺廟登記證辦理期間者，依修正前寺廟登記規則核發之舊寺廟登記證，證明效力至102年12月31日止

【內容】各直轄市、縣（市）政府未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正後第26點第1項規定，訂定相關規定規範換領寺廟登記證辦理期間者，依修正前寺廟登記規則核發之舊寺廟登記證，證明效力至102年12月31日止。檢附內政部102年11月15日台內民字第1020339902號函釋影本1份（詳附件）。
